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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章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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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是云南省第一所经省政府批准、 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国家高等专科学历文凭的全 日制 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始建于2001年。学校坚持“ 以德立校、 以德育人、 以德修身”办学宗旨、“办学以人为本,育人以德 为先” 办学理念、“ 以服务为宗旨、 以市场为导向、 以素质求 信誉、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 办学思路,为社会生产、 管理、服务第一线培养“技能型、实用性、复合型”人才,为
民办教育事业和云南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依法办学,规范管理 , 保证学校科学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 见(试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 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 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
人。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英文名称 为 Yunnan Institute of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
学校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 757 一 1 号。 学校网址 :http://www.ynkexin.cn。
第四条 学校校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分为两个校区。 校本部: 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 757 一 1 号。
东校区: 昆明市盘龙区双龙街道办麦冲村 103 号。
第五条 学校是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校的 批准机关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登记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 ,行 政主管机关是云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 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教学、科 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学校遵 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 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 1500 人左 右。
第二章 举办者 、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推选理事会、 监事会组成人员中的举办者代表 ,推选理事长人选和监事长
人选。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767 万元。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 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 ,并依据学校章程 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不得 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二)筹措学校办学经费和提供其他办学条件,完成学 校开办法定手续。
(三)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学校首届理事会的 组成人员。
( 四)为了学校的稳定和发展,投入必须办学资金,征 地建校,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荐理事和监事,提议免除理事或监事。
(二)有权查阅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在有合理怀疑的情 况下可以要求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学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并提交审计报告。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
( 四) 了解和监督学校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就学 校教学质量及经营管理状况向学校理事会和院长提出质询
第十二条 学校自被政府依法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了 法人资格。学校是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 任、能以学校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可以由理事长或者院 长担任。具体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学校 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并报登记机关登记。法定代表人是指符合 法定条件、根据法人授权、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 自然人。
第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是学校运营、管理、 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依法对学校的财产、财务和有关 办学活动履行管理义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 权利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及非中国国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党的组织
第十五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学校建立中国共 产党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
第十六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民办高校党组织是党在 民办高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 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 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 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二)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 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 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 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理)事会和校长依 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 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 项管理制度 ,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 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 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 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认真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在
开展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中发挥政治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 ,督 促法定代表人落实学校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职责、行政领导 直接责任人职责,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维护学校 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代表大会),加强对学校各类社团的管理,做好统一战线 工作。
(八)加强 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 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 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 强化党组织 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洁建设。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设置。学校党委班子按照党章和党内 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 5 年。设党委委员 5 一 9 人, 其中书记 1 人( 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副书记 1 一 2 人。院 系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设委员 5 一 7 人,其中书记 1 人、副书记 1 人。教职工和学 生党的支部委员会 ,设委员 3 一 5 人,正式党员不足 7 人的 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 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 必要时增选副书记 1 人。
第十八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 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 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 机构和监督机构,学校党委书记依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
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以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 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九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党委 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 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 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 党委参与讨论研究 ,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 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 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 与理事会、监事会 日常沟通协商制度, 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 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 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 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按照有关规定 , 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 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 作部门等机构。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 基层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 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 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 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一)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的方针和有关规定 ,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 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 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二)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 三会一课”质 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 民 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 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 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 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
( 四)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 ,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 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 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 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 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 头脑 ,抓好学生德育工作 ,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 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 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 伍建设。
(一)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 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 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 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 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 主义发展史教育,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 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 治教育、 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三)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 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 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 ,拓展新时代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 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 四)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 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 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二十三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 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 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 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规模等情况,配备 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在校生不足2000 人至少配备 3 人;2000 一 5000 人至少配备 4 人;5000 一 10000 人至少配
备 5 人;10000 人以上至少配备 6 人。师生规模较大的院系 至少配备 1 名专职副书记,每个院系至少配备 1 名专职组织 员。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 薪酬待遇,兼职从事党务工作人员,计算工作量给予一定薪 酬。
(二)设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按国家规定数量配 备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按 1:350 的师生比配备专职思政课教师;按 1:200 的师生比配 备专职辅导员;按 1:4000 的师生比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 师。
(三)按上级有关规定,落实党建、思政工作经费列入 学校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党组织活动经费按在校生总数每 生每年不低于 30 元标准予以保障;按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 不低于 30 元标准安排思政课专项经费;按在校生总数每生 每年不低于 20 元标准设立党务和思政队伍建设专项经费 ; 按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 30 元标准安排网络思政工作 专项经费。落实思政课专任教师专项补贴月人均 2000 元、专 职辅导员专项补贴月人均 1000 元。学院根据相关规定适时 调整有关补贴及专项经费。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学校按规定根据需 要设置、变更、合并或撤销组织机构,确定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由举办者、理事会、监事会、党政职 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根据学校规定履 行教学、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与外界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 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 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 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推进综合配套制 度建设,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完 善理事会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 民主管理的治理体 系。
学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
第二节 学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最 高决策机构,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第三十条 理事会成员由 5 一 9 人组成。理事会成员由 符合法定条件的举办者或其代表、学校党委书记、院长、教 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担任学校理事的人选,应当具有独立 民事行为能力;理事会成员必须承担担任理事应当承担的相 关法律责任。学校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
职工代表经职代会推荐成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任期 届满后自动退出理事会、监事会;在任职期间,若解除与学
校的劳动关系或提出辞去理事会、监事会职务,即 自动退出 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按《民办教育 促进法》要求增补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达到构成法定人数。 在理事会增补理事、监事成员之前,理事会、监事会的有效 成员按实际在职成员数为理事会、监事会的有效成员数。
理事中 1/3 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设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 1 一 2 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 事会成员 2/3 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理事名单报教育主 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理事会每届任期 4 年 ,理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理 事任期届满时,经推选可以连任。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理事在任期内辞职离开学校导致理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若辞职的理事 不能或不愿出席理事会的 ,按自愿放弃理事权利处理。若理 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作为、乱作为,理事会有权罢 免。
理事会按实际到会理事进行会议和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 达到实际到会人数的 2/3 为表决通过。理事的更换在报教育 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罢免增补理事、监事成员。
(九) 内部机构的设置。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理事会在 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委同意。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4 次。 经 1/3 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并说明拟议内容时,理事长可以 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 和主持。
(三)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 以书面形式将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议程拟讨论 文件初稿通知各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 四)理事会会议应当有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五)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决定重要问题,并 进行表决。理事会形成决议时,应当经实际参会理事的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 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 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院长; 3.修改学院章程;
4.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5. 审核批准学院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6.决定学院分立、合并、终止;
7. 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理事会应当有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并对所议事 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 签名并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学校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以政府监督为主的外部监督 和以监事会为重点的内部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监事会为重点的内部监督机构。 监事会成员为 3 人。其中学校举办者推荐 1 人、学校党组织 派出代表 1 人、学校教代会选举代表 1 人。监事会设召集人 1 名, 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学校理事、院长、财务负责人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 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院长及学校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校及师 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会成员、院长及学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理事会成员、院长及学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有权在必要时 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如实举报 ,直至提出罢免议案提交教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议应 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并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的 日常工作,代 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必要时召集 人可以向省教育厅报告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接受云南省教育厅等有关政府部门的 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接受省政府派驻学校的督 导专员的督导。
第四节 学校行政
第三十九条 院长依法行使职权,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职能部门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四十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 研究提出拟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具体部署落 实理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 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 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 ,对讨论研究的事 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检部门负责人等可以视 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议题邀请学术委员会代表、教职工 代表、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 院长 1 名。院长由学校理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 职的条件聘任,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 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院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 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 二)实施发展规划 ,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和学校规章制度。
(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 实施奖惩。
(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 质量。
( 五) 负责学校 日常管理工作。
( 六)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四十三条 学校院长由理事会任命,学校院级行政领 导由理事长或院长推荐提交理事会通过任命。学校处级领导 人员由学校院长提名、推荐报请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学校发 文任命。
第四十四条 学校院长、副院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辞 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如院长、副 院长、财务负责人或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严重失职 或有营私舞弊者,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解聘。
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 高学术机构 ,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 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审议学校学术政策、学术发展及科学研究规划。
( 二)对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 建议和意见。
( 三)评议评审教师学术成就与水平。
( 四) 审议科研计划方案, 审议推荐部分重要的科研 项 目, 审查评定相关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 五) 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组 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 六)审议论证和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可以根据需 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 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的专家学者代表或职 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 副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 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 设置相匹配 ,并为不低于 13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 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 ;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 于委员总人数的 1/2。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 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 会同意后确定。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 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 2/3 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 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达到实际到会人数 2/3 以上决议方 为有效。
第六节 系(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院、 系(部) 两级管理体制。系 (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 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学校充分发挥系(部)的办学主体作用。学校支持和鼓
励系(部)发挥优势开展社会服务和创设各类奖助学金, 改善教学条件。
第五十条 系(部)执行学校的目标责任制。 系(部) 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 定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系(部)履行以下职责:
( 一)贯彻落实学校的安排部署。
(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系(部) 的发展规划和 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 三)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 四)制定系(部)管理制度,做好本系(部) 的管 理工作。
( 五)做好招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 七)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校企合作、 国际交流合 作。
(八) 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系(部) 主任负责系(部)行政工作,副 系(部)主任协助系(部)主任开展工作。系(部)主任定 期向系(部)教职工会议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保障作用,对系 (部) 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组织保障和思想保障。
系(部)党支部书记领导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学 生工作,系(部)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
系(部)主任履行职责。系(部)党支部书记定期向系(部) 党员会议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系(部)设专业教研室,主要从事教学、 科研等活动。
第七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 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依法参与学 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学校教 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并督促有关单位落 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 会的职权是:
( 一)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 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 二)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 队伍建设、教育教 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的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 三)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 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福利、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 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 五) 审议学校上一届( 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
办理情况报告。
(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 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 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处室、系部等基层组织为单 位, 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 总数的 60% ,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 师和女教师代表。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可以连选连任,届 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 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学校教职 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 举与表决,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以会议决议的方 式作出。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学生代 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 育、 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 要组织形式。学校为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经费保障 ,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认真 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 关部门处置。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 情况报告。
(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校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应当由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系学生直接选举产生。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 举。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可以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如遇 特殊情况,经 2/3(含) 以上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 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闭会期间, 由学校 学生会主持其 日常工作。
第八节 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
第五十七条 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 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 活动。
(一)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 职工 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 理与监督。学校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凝聚教职
工的智慧和力量。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 申诉制度、劳动争议 调解制度,学校工会依法受理教职工的申诉,保护教职工的 合法权益。
(二)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 ,按 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 监督,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引导等作用。
(三)学校妇联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妇联组织的领导 下,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 管理与监督 ,在组织、引导、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 发挥作用。
( 四)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依法 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
发展发挥作用。
第五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五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尊重教师的 劳动。学校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由具 有优良师德 ,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 历,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技术创新的拥有高校教 师资格的人士担任。兼职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 ,具备丰富行 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
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
第六十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 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 岗位管理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 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岗位聘用制度。
(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 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 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专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条件,公平获 得国内外进修培训及专业能力提升的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 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 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根据学校规定, 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 股、 自主创业等形式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
(九)法律、法规、聘约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 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勤奋工作,尽 职尽责。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正当合法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约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以主人翁态度,不断提 高对学校价值理念的认同度,为人师表 ,教书育人、管理育 人、服务育人。
第六十六条 学校重视专任教师综合素质与专业教学能 力的提升。在强化教师“双师素质”和“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 设基础上,打造一支教学能力突出、实践技能过硬、科研和 社会服务能力强的高水平“ 三能型”专业骨干师资队伍,引导 教师为学校、企业和社会服务。
学校重视兼职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水 平较高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
第六十七条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 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 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及自主创新活动提
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 奖励;对于不履行义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 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 相适应当的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制度。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听证、 申诉等教师权利保护机
制,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依法办理学籍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主要培养全日制高职专科生,学制 3 年。
第七十三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 ,在 校期间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选修课 程。
(三)按照学校实行的弹性学制的管理规定,提前或延 期毕业,调整学业进程或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的机会。
(五)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 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六)获得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服务。
(七)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
(八)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九)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十)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十一)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以适当方式参 与学校管理,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 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 议和提出申诉。
(十三)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与实践,完成规定学业,争取全面发展。
(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 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 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 学生 ,建立帮困助学机制,积极开展心理健康、危机干预等 服务,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 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 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根 据其所修学分情况 ,依据相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 习证明。
第八十条 学校实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 式,推行 1+X 证书制度,全面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技能大赛等提供多种平台和资源支持,努力
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七章 办学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 以促进就业 为导向,突出职业教育特色 ,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 第一线需要的技能型、复合型、实用型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 才,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专业教学主要涉及工学、理学、人文
艺术、社会科学等门类或领域,专业设置以工科为主,工、 管、文、商、艺并举,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突出应用 性。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条件,学校可以适时依法依规优化 调整专业结构,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层次结构。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主要实施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职学历 教育,学制以 3 年为主。学校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开放式 办学,积极探索多种合作办学形式,适度开展中职教育(5 年制高职),积极发展成人高等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 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第八十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加强内涵建设 , 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加强专业、课程、教材、师资队伍、实 习实训基地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工学结合, 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 机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十六条 学校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完善制度,建 设科研团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提高科 研水平,促进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八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双证书” 制度。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业成绩合格, 毕业时由学校按照规定发给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学校鼓励 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后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章 经费 、资产和后勤
第八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如下:
(一)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学费。
(二)依法筹措的经费(如银行贷款)。
(三)政府对学校的资助( 国家奖助学金除外)。
( 四) 国内外社会和个人的捐赠(如企业捐赠)。
(五)学校办学滚动积累。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盈余 不得分红。
第八十九条 学校资产属于学校法人财产。在学校存续 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侵占。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 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具有专业资格 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十一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 的规定, 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十二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 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分类指 导, 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 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积极拓宽资金来源 渠道,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 兼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 负责、责任到人” 的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确保资产 的保值、增值。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合理定位校区功能, 提高资产利用效益。
第九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 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为学生和教职工
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以及学校办学提供后勤保障。
第九章 校标、校徽、校旗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标内涵具体表现为:
(一)校标以蓝色基调为主, 由两个大小不等的同心圆 将整个标志界划为中心和外缘两个部分,具有不断外射扩展 的视觉感受,给人一种冷静与理性感觉。
(二)校标中心部分三种不同色阶的三角形,体现“ 自强、 勤奋、务实、创新” 的校训,也蕴含“ 公平、 正直、发展” 的 寓意。下方“云南科信”是校名的简称。
(三)校标外缘部分的上方镶嵌“ 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 院”,紧扣学校的办学特色,充分体现学校为云南教育事业发 展的贡献和云南第一所民办高校的使命。下方镶嵌“始于 2001 年”是学校创建年份,表明学校时间长,也起到均衡视 觉的作用。
(四)校标结构严谨,色彩和谐, 富于表现力。圆形构 图象征着学校师生凝聚、团结、融合及对美好未来的追求, 展现学校师生积极向上迈进新时代的信心与勇气。见下图: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徽为题写有学校校名的长方形徽章, 教职工校徽为红底白字,学生校徽为白底红字,学生校徽带
有编号。见下图: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红底长方形旗帜, 中央印有黄 色校名。见下图: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 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之日起 30 日 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由 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 ,应当由举办者提出,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 ,全体举办者签字同 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实施。
当学校举办者有下列情形时,应当该予以变更。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离世。
(二)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重渎职或危害学校利益。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 类别的变更, 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 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 法撤销的, 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而被终止的, 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终止时,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 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报理事会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由教育主管部门收回办学许
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依据,具有 最高的约束力。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为准。学校有关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 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其他重大事项变
化时,依据章程制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章程的 决定由理事会作出。章程修订案经核准生效后,应当重新发 布。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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